裁判文书详情

阳泉市矿**限责任公司与高某某、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阳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矿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二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900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牛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经多次协商于2015年2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矿执字第3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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