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薛**、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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