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吕*一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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