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与兴县嘉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吕*一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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