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道隧集**限公司张台铁路第四B标段项目部、道隧**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张台铁路第四B标段项目部、道隧**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张台铁路第四B标段项目部、道隧**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姚**保证金1326872元。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张台铁路第四B标段项目部、道隧**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道隧集**限公司张台铁路第四B标段项目部、道隧**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道隧集**限公司张台铁路第四B标段项目部、道隧**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姚**对本院的调查不持异议,于2015年12月23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张台铁路第四B标段项目部、道隧**限公司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张台铁路第四B标段项目部、道隧**限公司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姚**可持原裁判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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