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车家**员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由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车家**员会交付执行款款196700元、诉讼费2487元、执行费2850元,共计202037元。由于村委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车家**员会银行账户存款186000元,剩余执行款16037元自动交付履行。以上款项全部交付履行,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