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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成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成诉称,2010年5月3日,被告到原告家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请求原告给其借款5000元,2010年8月12日,被告又到原告家,请求原告给其借款3000元,2011年2月13日,被告又来到原告家以给他人支付运输费为由,请求原告给其借款7800元,先后三次共计借款15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15800元及2011年2月13日至实际偿还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提交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多次查找,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即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退回原告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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