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夏县裴**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推路款16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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