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关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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