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赵**被告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给付土地承包费26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2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孟**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6225元,执行费293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