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赵*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毛**与赵*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交纳执行费185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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