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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安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刘**向原告王*安借款40000元用于耕种土地,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月利率20‰,于2014年3月1日还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未能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40000元,支付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17600元,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刘**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76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0‰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金40000元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50元,减半收取615.25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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