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连**有限公司与陆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庄*初字第3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货款256132.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71元,执行费3856元(已付)。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一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陆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元,尚欠货款156132.68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全部放弃),被执行人承诺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由陆**,李*担保履行,逾期恢复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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