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庄*初字第3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货款256132.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71元,执行费3856元(已付)。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一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陆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元,尚欠货款156132.68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全部放弃),被执行人承诺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由陆**,李*担保履行,逾期恢复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