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康*与被执行人锦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锦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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