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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房**、任**、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桓*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四百六十二元五角,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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