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桓*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四百六十二元五角,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