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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限责任公司西丰鹿城分公司诉罗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限责任公司西**分公司与被告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铁岭市**限责任公司西丰鹿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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