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限责任公司西**分公司与被告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铁岭市**限责任公司西丰鹿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