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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增凯诉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赵**、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与被告丁*、赵**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7日被告买打桩机,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6个月,月利1.6分。二被告用楼房抵押。借款后被告未偿还,2015年4月10日给付3000元利息。再也未偿还。因此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1年是王**向原告借款,并用被告名下的楼房抵押。是原告要求被告写好的借据上签字。截止到诉讼之前,原告没有找到被告要钱。根据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已超出诉讼时效,请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丁*于2011年12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出具了欠据。用二被告的住宅楼进行抵押。约定利率为月利1.6分,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7日-2012年12月7日。到现在为止被告给付3000元利息。其余部分原告索要多次,被告未给付。

本院所确立的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借款合同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开庭对质和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因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出具了欠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应在履行过程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7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月利1.6分计算直至履行完毕为止。同时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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