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刘**、谢*车辆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潘*与刘某某、谢*车辆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每月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二初字01962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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