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暂时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8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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