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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于**、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1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用于购买材料,被告宋**承诺于海宽不还钱宋**还钱。事后被告偿还原告20万元。还欠原告50万元没偿还。2011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至今没有偿还。共计欠款200万元。索要多次被告未偿还。因此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于海宽辩称,我只借原告70万元。2011年8月31日已经还20万元。150万元是没有借,是给出具的欠据。

被告宋**辩称,我丈夫所述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与原告徐**是亲属关系。双方均在安哥拉建筑施工,原告系项目经理。2011年2月26日,被告于**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给出具了欠据。此款在2011年7月29日交给被告妻子宋**。同时被告宋**给出具了收条。收条中载明,原告将此款交给被告宋**。此款由被告于**负责偿还。如果于**不能按期偿还,由被告宋**偿还。被告借款后分数次偿还20万元,尚欠50万元。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海宽在安哥拉期间于2011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150万元,被告于海宽给原告徐**出具欠条一张。

本院所确立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二张,收条一张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并给出具了二张欠据,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偿还借款。偿还部分应予扣除。被告宋**出具的收条中表示对7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海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徐**人民币500,000.00元。被告宋**对此借款承担民事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海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徐**人民币1,500,0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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