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0年6月1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西丰**育英委XX号正楼XXX室楼房。付清购楼款时,双方口头约定随时办理买卖楼房更名过户手续。事后原告找被告办理买卖楼房更名过户手续,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买卖楼房更名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买卖房契约》有效,被告配合原告将买卖楼房更名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本院对原告庭前提供的买卖房屋契约进行审查,本案的原告王**是中间人,并不是买受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不是诉争房屋的买受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