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徐**与被告黄**、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3)绥民二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以(2015)绥执字第01371号案立案执行。
本院(2013)绥民二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二、被告黄**、黄**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三、……。案件受理费1800元,邮寄费300元,累计2100元,原、被告各承担10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050元,尚余执行款20000元及相应的执行费用待履行。被执行人已经做出履行计划且正在积极筹措中。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13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