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马闯与被执行人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义民一初字第0235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款可供执行,后经我院依法冻结、划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字第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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