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原告曲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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