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姜*与被告大**美发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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