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王*与朝鲁门合同纠纷一案,苏尼**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苏**初字第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朝鲁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王*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朝鲁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朝鲁门和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朝鲁门目前未能一次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王*、王*和被执行人朝鲁门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u0026ldquo;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u0026rdquo;》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苏左执字第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