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庄*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出国劳务费20000元、误工费5000元、诉讼费288元、执行费279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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