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付欣与被执行人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庄*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出国劳务费本金43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512元及执行费553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