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县某某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山县某某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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