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新宾满族**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新**马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马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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