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钟**申请执行宋**,内蒙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经执行员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u0026ldquo;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u0026rdquo;》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苏左执字第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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