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山西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5)吕**第10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资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执行款488873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晋*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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