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鲍**与壶关县**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鲍**与被告壶关县**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壶关县**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0日在壶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壶关县**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办理了注销登记,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已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鲍**仍起诉该公司要求履行协议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退还原告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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