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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阳泉**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做出的(2014)阳商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杨某某押金60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9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9元。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因其长期在外家中无人,经多次送达均被退回。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在中**行、建**行、农业银行及工商银行均无存款记录。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矿执字第1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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