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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兵与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兵与被执行人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付*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付山称,2015年11月1日,经三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王**将其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雅源居小区7-5-1902号房屋出售给付山,价格为81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付山支付定金50000元,2015年11月3日付清剩余房款,王**于2015年11月5日将房屋交付付山。现该房屋实际归付山所有,不属于王**的财产。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季兵与被执行人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三执字第152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王**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规划路南侧福成雅源居小区7-5-1902室(产权证号:燕子第096379号)房屋。案外人付*主张2015年11月1日经三河市**有限公司与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王**将其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雅源居小区7-5-1902号房屋出售给付*,价格为81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付*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50000元,转账给王**指定的其姐姐王**的帐户内,2015年11月3日,再次转账到王**账户399900元,剩余房款分六次转账给王**。王**于2015年11月5日将房产证及房屋钥匙交付付*,之后付*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已入住。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产证、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物业公司收取采暖费、水电费等票据及付*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付*主张本院查封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规划路南侧福成雅源居小区7-5-1902室(产权证号:燕子第096379号)房屋属其所有,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综合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在本院查封之前付*已经与王**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而且交付了全部价款。所以,付*主张的权利能够排除本院对该房屋的执行,其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规划路南侧福成雅源居小区7-5-1902室(产权证号:燕子第096379号)房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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