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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与被告柴**等欠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柴**、李**、杨**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与被告柴**到庭参加了诉讼。李**、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被告柴**雇用我拉运尾砂,欠下我运费38200元,因她当时没钱,写了欠条一支。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8200元整。

被告辩称

被告柴**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我已还了4500元,应欠33700元。由于鸿泰选尾厂属股份制企业,由我归还全部欠款理由不当,应由三股东共同偿还。

被告李**未答辩。

被告杨**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鸿**尾厂厂长柴**雇用原告拉运尾砂,共欠下原告运费38200元,因当时没钱,柴**以选尾厂厂长名义写了欠条一支。后支付4500元,现仍欠33700元。经查,鸿**尾厂属无证经营企业,股东有柴**、李**、杨**组成,以上事实由证人高永贵、史**、郝**可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清楚,所欠运费应予偿还。因该厂系股份制企业,原告要求被告柴**一人偿还理由不当,所有股东均有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柴**、李**、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郝**人民币33700元。

案件受理费755元,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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