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怀来国**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怀来国**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古**、被告怀来国**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就P5室内表贴全彩LED显示屏制作和安装工程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供货、安装合同书》,安装总价款为264700元。原告与被告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被告预支付原告132350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安装完毕,原告已如期履行了合同中确定的义务。安装完毕后,被告又给付原告其余欠款40000元,后剩余款数95100元迟迟未给付,后被告又让我们做了2000元多的工程,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综上,被告行为是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责任和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97454元,违约金100000元,共计197454元。

被告辩称

被告怀来国**责任公司辩称,他是做工程里好几十家的一户,从去年4月份酒店运行不下去了,我们通过融资的形式把钱借给酒店经营者,后经协商,给了我们88.5%的股份,但是借款还是由经营者负责。我们现在还遵循之前我们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由酒店的经营者负责还款。为了弄清楚经营者的债权债务,我们已经跟公安报案,县里也介入了。如果酒店经营者能付款最好,如果不行,就等县里介入等一个结果。

原告提供“室内P5表贴全彩LED电子显示屏供货、安装合同书”、怀来**店账目明细各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诉辩、结合上列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9月29日,原告李**与被告怀来国**责任公司签订了“室内P5表贴全彩LED电子显示屏供货安装合同书”,主要约定:原告承揽被告P5室内表贴全彩LED显示屏制作和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不含税)264704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预付款132350元,安装调试完毕支付112350元,余款20000元作为质保金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0日内安装完毕;被告如逾期付款,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原告如逾期完成工作,每延迟一天支付被告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次日即2014年9月3日支付原告预付款130000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即进行制作和安装工作,并依约履行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合意,又增加了星空布及控制器,款项共计2750元。之后,被告以公司内部股东有纠纷为由未向原告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又付款项40000元。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款项97454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已经按照“室内P5表贴全彩LED电子显示屏供货安装合同书”的约定为被告怀来国新大酒店完成了“P5室内表贴全彩LED显示屏制作和安装工程”,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7454元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付款,除应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给付原告违约金,原告要求的100000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有失交易公平,本院酌情按照借款年利率24%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怀来国**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欠款人民币97454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11月11日起,以97454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

案件受理费1903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