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尚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了张**申请执行张**、张**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张**、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在大青沟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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