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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