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吴**、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吴**、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郭**及被告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夫妻二人在望都经营铝合金配件,多次从原告处进货。2014年3月26日,被告吴**为原告打下欠条,后又退回部分铝合金及配件,至今仍欠原告62723元。另外,2011年9月10日,被告吴**借原告哥哥李**款15000元,该债权李**已转让给原告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欠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77723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未答辩。

被告亢**辩称,欠材料款和借款都属实。我和吴**在望都做了四年铝合金生意,什么事都是吴**办理,好多事我都不知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经营铝合金生意,二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铝合金及配件。2014年3月26日,被告吴**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李**现金壹拾肆万壹仟元整(141000)吴**2014年3月26号”。后被告给原告退回部分铝合金及配件。被告亢**在欠条下方注明:“2014年5月11号从望都退回铝合金及配件共计78277元(柒万捌仟贰佰柒拾柒元)吴**、亢**”。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欠款62723元,被告推拖未付,引起诉讼。

被告吴**与亢**原系夫妻,2014年4月17日,二被告在定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吴**借其兄李**15000元,并出具吴**给李**书写的借条。原告称该债权李**已转让给原告,并出具李**2015年12月6日书写的收条,载明:“今收到李**现金壹万伍仟元整,该款系吴**欠我的款项,最终有吴**偿还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欠原告李**62723元,有被告吴**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该笔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627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之兄李**将15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的问题,因原告无法证明该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62723元,被告亢**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元,由被告吴**、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