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邯郸市**有限公司与长*(珠海)国际**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长*(珠海)国际**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公司)与邯郸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滏**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邯**委员会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邯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滏**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申请不予执行邯**委员会(2014)邯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

申请人滏淼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一是邯**委员会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指定鉴定机构而未指定,剥夺其依法鉴定的权利。二是仲裁庭隐藏申请人证据,裁决不公。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曾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的委托书提交仲裁庭,现给仲裁庭的委托书不翼而飞,以没有提交委托书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没有解除。三是仲裁庭将双方履行合同视为未生效合同属枉法裁判。双方签订有备案合同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履行的合同文本。仲裁庭以《关于规范合同的通知》早于补充合同为由,视为补充合同未生效,歪曲理解合同本意。补充合同是对以前和合同文本和相关文件的变更,补充合同是生效合同。四是裁决书先后矛盾。五是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基本证据,裁决依据事实属凭空捏造。六是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长**司与滏**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邯**委员会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邯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裁决:(一)驳回申请人滏**司的仲裁申请。(二)申请人滏**司给付被申请人长**司设计费193000元。(三)驳回长**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案件仲裁费8642元由申请人滏**司负担;案件反请求仲裁费18898元,由申请人滏**司负担4298元。被申请人长**司负担14600元。因滏**司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因滏**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理由是:一是邯**委员会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指定鉴定机构而未指定,剥夺其依法鉴定的权利。二是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曾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的委托书提交仲裁庭,现给仲裁庭的委托书不翼而飞,以没有提交委托书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没有解除。仲裁庭隐藏申请人证据,裁决不公。三是双方签订有备案合同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履行的合同文本。仲裁庭以《关于规范合同的通知》早于补充合同为由,视为补充合同未生效,歪曲理解合同本意。四是裁决书先后矛盾。五是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基本证据,裁决依据事实属凭空捏造。六是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邯市立仲裁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滏**司撤销(2014)邯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的申请。后滏**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滏淼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邯郸市**有限公司不予执行(2014)邯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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