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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程*与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向本院申请追加杨*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魏**借其款项发生在2012年10月31日至2014年9月1日,系魏**与第三人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期间杨*一直参与借款,并将款项均转账至杨*名下,利息也由杨*用自己名下银行卡支付,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杨*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程*与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邯**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邯仲调字第083号调解书,魏**于2015年7月31日前偿还程*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122500元等。后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又向本院提出追加杨*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调解书中所涉借款发生在魏**和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中,由被执行人魏**承担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杨*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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