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昌乐**有限公司与王**、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审结。该案(2015)乐商督字第293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本金99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乐商督字第293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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