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英龙与被执行人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400元,经强制执行,执行10000元,余款申请人同意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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