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赵**银行存款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吴**、赵**银行存款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德州市鲁**公司银行存款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