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武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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