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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与北京牛**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诉被告北京牛**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牛**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牛**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保全费950元,共计2012元,由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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