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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镇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6)德城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

法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4393.75元,剩余本金165507.25元及全部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以自动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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