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信芳诉被告张**、岳**、高**、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信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Y225Q的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高**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Y225Q的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