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某某与满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满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在法定期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依据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判决书所进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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