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法定期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依据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调解书所进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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